訂定「臺北市市有新建建筑物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實施要點」 [臺灣當局]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城市供水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府工建字第09413864200號 發布日期:2005-10-11 實施日期:2005-10-11 訂定「臺北市市有新建建筑物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監督機關為本府主管建筑機關。 三、本要點之適用范圍,為本府各級機關主辦之市有新建建筑物工程。但經主辦工程機關簽報本府同意免適用或本要點施行前建照執照已掛號者,不在此限。 四、本要點所稱雨水貯留利用率,指在建筑基地內所設置雨水貯留設施之雨水利用量與建筑物總用水量之比例。 五、市有新建建筑物設置雨水貯留再利用系統,其設計之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參照建筑技術規則建筑設計施工編綠建筑專章之相關規定;其管理維護計劃,應參照建筑物雨水貯留設計技術規范。 六、市有新建建筑物檢送雨水貯留再利用系統之送審數據,應符合建筑技術規則建筑設計施工編綠建筑專章、建筑物雨水貯留設計技術規范及建筑技術規則建筑設備編等相關規定。雨水貯留再利用系統之設計,涉及有關建筑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筑物外,應由承辦建筑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筑師并負連帶責任。 七、市有新建建筑物申領使用執照時,應具備雨水貯留再利用系統之圖說與竣工照片;核發使用執照時,并予以注記。 八、市有新建建筑物之管理機關,應定期自行檢查或委托本市開業建筑師或相關專業工業技師檢查及復查雨水貯留再利用系統裝置。 九、依本要點設置雨水貯留再利用系統所需經費,由各設置機關列入概算,循預算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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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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