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地下水管制區劃設作業規范」 [臺灣當局]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資源保護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經授水字第09420221280號 發布日期:2005-12-12 實施日期:2005-12-12 修正「地下水管制區劃設作業規范」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地下水管制辦法第二條管制區之檢討修正作業,特訂定本規范。 二、本規范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程:高于基隆平均海平面以上之高度。 (二)累積下陷量:指地面某定點自有檢測數據開始歷年高程之下陷總量。 (三)地層下陷速率:指檢測時距內地面某定點之年平均下陷量。 (四)地下水位:觀測井井管內水位面之高程。 (五)零水位:指高程為零公尺之水位。 (六)固結巖:經過膠結與巖化之地層,亦稱為巖盤。 (七)礫層:未膠結而結構松散,主成分為粒徑大于二公厘土壤之地層。 (八)砂層:未膠結而結構松散,主成分為粒徑介于○.○六三至二公厘土壤之地層。 (九)泥層:未膠結而結構松散,主成分為粒徑小于○.○六三公厘之粉土或黏土之地層。 (十)大潮平均高潮位:驗潮站歷年潮位紀錄中每月朔、望最大潮位之平均值。 (十一)氯鹽:指水中氯離子。 (十二)離島地區:系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包括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與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 (十三)海埔新生地:指在海岸地區經自然沈積或施工筑堤涸出之土地。 三、本規范之檢討范圍,除臺灣本島以地下水管制區劃設邊界為界外,其余離島地區全部列為檢討范圍,并以檢討范圍以內之區域依本規范之規定檢討修正地下水管制區。海埔新生地不論臺灣本島或離島地區一律列入地下水管制區。第一項地下水管制區劃設邊界之劃定方式如下: (一)以本部水利署最新版臺灣地下水資源圖之地下水區為基準,輔以本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最新地質圖之主要含水層分布區域及最新版臺灣活動斷層分布圖之斷層位置等相關數據,綜合評量得到地下水管制區之檢討線。 (二)檢討線通過之地段,該地段于檢討線內之面積達該地段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該地段在檢討線外之邊界劃定為地下水管制區劃設邊界,未達百分之五十者,則以該地段在檢討線內之邊界劃定為地下水管制區劃設邊界。 四、檢討修正管制區參據之資料如下: (一)地層下陷資料:符合二等水準點閉合標準之地面高程檢測數據及本部水利署管理之地層下陷監測井數據。 (二)地下水位資料:以本部水利署地下水位觀測井或現有觀測井之水位數據為主,其它經本部水利署認可觀測井之資料為輔。 (三)地質資料:以本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出版之地質圖、數據及工程地質探勘數據庫等數據為主,其它經相關技師簽證之地質鉆探數據為輔。 (四)高程資料:符合二等水準點閉合標準之地面高程檢測數據為主,內政部之高程測量資料為輔。 (五)潮汐資料: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潮位站潮位紀錄。 (六)水質資料:本部水利署地下水位觀測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下水水質監測站之檢測數據為主,其它經本部水利署認可之水質數據為輔。 五、將前點數據區分累積下陷量、地層下陷速率、地下水位下降幅度、地下水位低于零水位線面積、地下水位絕對高程、地質、地面高程及水質等八項因子進行網格之評分。 前項所稱網格之評分系將檢討修正管制地區分割為長寬各一公里之正方形網格,再采用有參據數據網格之評分數據,經空間內插方法而得其它未有參據數據網格之評分數據。 離島地區則采長寬各○.五公里之網格切割。 六、網格各項因子評分最高為一百分,其評分方式如下: (一)地層下陷變化之評分: 1.累積下陷量,以該鄉(鎮、市、區)內所有檢測數據之最大累積下陷量為評分依據,累積下陷量每增加一公分,該鄉(鎮、市、區)內所有網格加給二分。 2.地層下陷速率,以該網格近五年之地層下陷年平均速率為評分依據,其平均年下陷量每增加○.○一公分,該網格加給三分之一分。 (二)地下水位變化之評分: 1.地下水位下降幅度,以該網格近五年之地下水位下降幅度為評分依據,地下水位下降量每增加一公分該網格加給一分。 2.地下水位低于零水位線面積,以該網格近五年之最低月平均地下水位低于零水位線面積比例為評分依據,該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該網格加給一分。 3.地下水位絕對高程,以該鄉(鎮、市)內所有監測數據之最低月平均地下水位高程,低于零水位之高程差為評分依據,其高程差每增加○.四公尺,該鄉(鎮、市)內所有網格加給一分。 (三)地質之評分,以該網格地層之地質種類所占比例乘以其配賦評分權重之總和為其評分依據,各地質種類配賦之評分權重如下: 1.固結巖:零分。 2.礫層:二十五分。 3.砂層:五十分。 4.泥層:一百分。 (四)地面高程之評分,以距離該網格最近驗潮站歷年之大潮平均高潮位加一百公分減去該網格地面高程所得之差值為評分依據,其差值每增加一公分加給該網格一分。 (五)水質之評分,以該網格近五年之氯鹽平均值大于二百五十mg/L之差值為評分依據,其差值每增加三七五mg/L,該網格加給一分。 七、各網格之總分,依下列各檢討項目按其權重,加總計算之;其總分在 四十五分以上者列為管制網格: (一)臺灣本島地區: 1.地層下陷變化: (1)累積下陷量:百分之十五。 (2)地層下陷速率:百分之二十五。 2.地下水水位變化: (1)地下水位下降幅度:百分之二十五。 (2)地下水位低于零水位線面積:百分之十五。 3.地質條件:百分之十。 4.地面高程:百分之十。 (二)離島地區: 1.地下水位絕對高程:百分之四十。 2.地質條件:百分之十。 3.水質條件:百分之五十。 八、管制區域之劃設與解除依下列原則辦理之: (一)經檢討管制網格范圍達全鄉(鎮、區、市)檢討范圍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者,該鄉(鎮、市、區)檢討范圍全區域均予管制。 (二)經檢討管制網格范圍未達全鄉(鎮、市、區)檢討范圍面積百分之 二十時,該鄉(鎮、市、區)檢討范圍全區域不予管制。 (三)經檢討管制網格范圍達全鄉(鎮、市、區)檢討范圍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時,得依應予管制范圍周邊之明顯地形、地貌、排水、道路或地段分界劃設管制范圍,惟管制范圍不得小于管制網格之范圍。 原已劃定為地下水管制區,經檢討位于地下水管制區劃設邊界外者,得解除管制。 九、進行評分作業所需數據不足時,暫維持該地區原管制情形,俟資料完備后再依本規范辦理檢討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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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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