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中包含著大部分被濃縮了的污染物質,是城市污水處理的終端產物[1]。截至2011 年第三季度底,我國已建污水處理廠3 135 座,污水處理總能力達1. 36 億t /d,實際處理能力約為1. 1 億t /d。隨著污水處理設施的普及、處理率的提高,污泥產生量必然有較大的增長。目前污泥的處置主要有填埋、焚燒、海洋傾倒和資源化利用等。污泥的資源化利用是最常見的穩定化及無害化處理方式[2-3],是目前許多國家處置污泥的主要方式,如盧森堡和葡萄牙[4],80% 以上的污泥用于制肥。海洋傾倒是英國等發達國家開展污泥處置的常見方式之一,其操作簡單,但大部分發達國家已禁止了污泥的海洋傾倒處置。
目前韓國等仍采用海洋傾倒的方式處置城市污泥,但所傾倒污泥在海洋傾倒前須經過相關評價程序,符合標準后方可實施海洋傾倒。根據我國海洋傾倒的相關法律法規,我國在法律上允許污泥的海洋傾倒,但由于缺少相關的評價程序和標準,實際并未開展污泥的海洋傾倒工作。為了解污泥處置對生態環境的可能影響,控制和防止污泥處置過程中產生二次污染,需對我國不同地區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物的含量和變化趨勢進行取樣分析,這對于不同地區及不同類型的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置方式選擇及其潛在生態風險的控制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