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區專項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北京市灌溉面積和灌區情況, 其普查對象包括灌溉面積和灌區兩類, 灌溉面積和灌區在普查指標、范圍和流程方面均不相同。根據本次普查相關規定[1], 灌區普查經過清查和普查2 個階段, 從普查流程上要求為先清查后普查。清查階段對象僅針對灌區類, 清查范圍是總灌溉面積3.33 hm2 及以上的灌區, 主要是掌握此類灌區的基本情況。清查指標包括灌區的總灌溉面積、管理單位、灌溉水源工程類型等; 普查階段對象包括灌溉面積和灌區兩類, 灌溉面積普查范圍是北京市所有的灌溉面積(不只是灌區的), 以行政村為單元普查, 主要普查指標有總灌溉面積(耕地灌溉面積和園林草等有效灌溉面積)、不同水源工程(水庫、塘壩、河湖泵站、河湖引水閘、機電井以及其他) 灌溉面積、高效節水灌溉面積(低壓管道輸水灌溉面積、噴灌面積、微灌面積)、井渠結合灌溉面積以及2011 年實際灌溉面積等;灌區普查范圍是總灌溉面積133.33 hm2 及以上的灌區,以灌區為單元逐個查清灌區的總灌溉面積(耕地有效灌溉面積和園林草等有效灌溉面積)、灌溉水源工程、灌區管理單位、灌溉渠道(名稱、流量、襯砌長度和渠系建筑物)、灌排結合渠道(名稱、流量、襯砌長度和渠系建筑物) 和排水溝道(名稱、流量和渠系建筑物) 等各項指標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