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標全面實施之際供水安全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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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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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關鍵詞】 | 供水安全 風險意識 水污染 決策 反思   |
【摘要】 | 終觀先進國家,均有完備的法規體系保障飲用水安全。美國1974年制定的《安全飲用水法》和1977年修訂改名的《清潔水法》及其配套法規,奠定了其實施保障飲用水安全的法制基礎。 |
【部分正文預覽】 | 終觀先進國家,均有完備的法規體系保障飲用水安全。美國1974年制定的《安全飲用水法》和1977年修訂改名的《清潔水法》及其配套法規,奠定了其實施保障飲用水安全的法制基礎。我國目前已形成國家現行管理體制下的一套基本法制框架,法規體系相對完善。但與整體比較,供水安全更需要法規體系的基礎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在“85”版頒布實施21后才得以修訂,本可順勢推動飲用水專門立法,以替代《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7月9日建設部、衛生部第53號令),可惜供水安全法規建設幾乎停滯,導致供水衛生許可的發證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許多地區二次供水面臨發證無據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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