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經濟的發展, 水資源的需求量急劇增加,由于地表水資源有限且分布極不均勻,地下水的開采就顯得尤為重要。長期以來,由于缺乏地下水資源的科學評價和管理, 人們在大量開采地下水的同時,對整個地下水環境產生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壞, 并引發了許多與地下水環境脆弱性有關的生態環境地質問題, 這些問題制約了城市的發展,甚至威脅城市的存亡[1]。因此,在地下水開發中,如何評價現狀地下水環境風險以實現地下水資源的持續開發利用,已成為環境科學的一個重要研究課題。
被污染了的土壤和地下水是很難被修復的。某個地區地下水有污染,在制定污染治理計劃時,要針對它的污染特點和地下水開采方式, 那么就需要進行地下水環境評價。同時地下水的污染應以防治為主,在進行地下水開發過程中,也要評價其開發風險,以有利于制定開發方案。近年來環境風險評價和環境風險管理的概念被提出來,武曉峰[2]指出地下水資源保護亟待建立環境風險評價機制; 李紹飛等探討了地下水環境風險評價的指標體系[3],從地下水資源儲存量、超采情況及地質環境問題、地下水水質狀況等方面進行分析,并將單因素模糊理論和突變理論[4]應用于評價中;冶雪艷等[5]從影響地下水開發的各因素入手,構建了地下水開發風險指標體系, 并分析了突變理論在評價中的可行性。但在以往的研究中,評價方法比較單一,其中突變理論主要適用于定量指標的評價, 對定性指標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 單因素模糊理論和突變的控制變量數有限,不適用于多目標決策;并且它們沒有綜合考慮主客觀權重,評價結果不科學,要么不能很好的反映決策者的意見, 要么不能反映了方案集中具體數據對決策的貢獻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