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11 月發生的松花江污染事件,主要原因之一是企業沒有完善的事故廢水導排系統和足夠容量的應急事 故 水 池,導 致 爆 炸 事 故 發 生 后 含 有 大 量苯、硝基苯等有毒有害物料的消防廢水進入松花江。而 2006 年 1 月浙江某化工廠六氯車間反應釜爆炸事故,該公司則利用已有的雨水回收系統和廢水預處理池收集了事故污水,經預處理后送入污水處理廠,沒有造成環境次生污染。可見,完善的事故廢水導排系統和足夠容量的應急事故水池,對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事故廢水排放的建設項目至關重要。GB50483—2009《化工 建 設 項 目 環 境 保 護 設 計 規 范》[1]規定:“化工建設項目應設置應急事故水池”,以保證事故時能有效地接納裝置排水、消防廢水等污染水,避免事故污染水進入水體造成污染。目前,事故廢水導排系統的設計雖已作為強制性措施,但是有關事故應急水池容積確定的國家標準或規范還很少,規定條文相對簡略、不夠明確,并存在一些爭議。有關的文獻[2-4]也僅以中石化“水體污染防控緊急措施設計導則(試行)”為研究對象,不具有普遍指導性。本文對比 分 析 了 GB 50483—2009 和 Q / SY 1190—2009《事故狀態下水體污染的預防與控制要求》[5]等規定的應急事故水池容積確定方法,研究其差異和各自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應急事故水池容積確定的技術要點和原則,結合案例探討了事故池和前期雨水池容積確定技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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