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標公告中的有關條款作以下修改:
1、原招標公告1.4.6“申請人委派的項目負責人須具備本專業(含相近專業)高級工程師或從事本專業工作10年以上的工程師資格。”,修改成:“ 申請人委派的項目負責人須具備給排水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并為60周歲或以下(至2009年2月,以身份證登記為準)的在職人員。需提供投標申請人為其購買社會保險的有關證明。”
2、原招標公告1.4.7“申請人委派的各專業負責人須具備注冊執業資格,未實行注冊執業制度的專業,須具有本專業(含相近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或者中級技術職稱從事本專業工作10年以上。”,修改成:“申請人委派的各專業負責人及投入人員須具備注冊執業資格(按附錄3要求),未實行注冊執業制度的專業,須具有本專業(含相近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或者中級技術職稱從事本專業工作10年以上。”
3、原招標公告1.5.1.3“填妥并蓋章的《投標申請表》(見附錄1、2、3)一式三份。”,修改成:“填妥并蓋章的《投標申請表》(見附錄1、 2、3)一式三份。提供附錄3投標申請表(投入人員承諾)所填報人員的注冊證、職稱證復印件及社會保險證明,并且在評標結束招標人發出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的原件復核。如果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全部有效原件復核,就視作放棄中標資格。”
二、購買招標文件截止時間推遲至2009年2月16日,已購買招標文件的申請人應在2009年2月16日前按照本公告要求補充相關的資料。
三、原招標公告其它內容不變。
廣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責任公司
廣州市市政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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