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境保護部批準并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2018),即新國標,將從2018年7月1日起實施。相較于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52-83),即83版國標,變化的不僅僅是名稱那般簡單,還涉及諸如對船舶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的排放的控制要求、調整船舶垃圾分類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等諸多更加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環境保護要求的規定。
對于船舶污染物排放新國標頒布的必要性,環境保護部水環境管理司相關負責人介紹,83版國標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與今后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污染物控制范圍偏小、排放控制要求偏低、控制體系不夠精細等三個方面。
其中,在控制范圍上,83版國標中缺少對含有毒液體物質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使之無法適應散裝化學品運量的持續增長、船舶運輸的危險貨物品種顯著增加且在不斷變化的形勢。在控制要求上,83版國標也已經滯后于國內、國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并造成了船舶在內河排放控制要求寬于沿海的“河海倒掛”問題。在控制體系上,由于船舶的用途、大小、船齡長短等因素都對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有十分重要的影響,而83版國標的排放控制要求未能體現這些差異。
近年來,隨著國家層面和大眾日益對生態環境加以嚴密關注,特別是在決策層明確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一系列圍繞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新戰略、新要求,客觀上也在倒逼相關環境保護領域必須主動對接新環保要求,對于可能帶來的污染源頭一律從嚴。而在船舶運輸和使用方面,不難預見,對于我國這一有著頻繁船舶使用的大國而言,新國標的落地實施將會帶來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影響。
據環境保護部稍早前統計顯示,我國是一個內河航運資源比較豐富的國家,截至2013年年底,中國擁有水上運輸船舶17.26萬艘,凈載重量2.44億噸。在全球十大港口中,中國占據八席,吞吐量約占全球四分之一。船舶運輸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
需要說明的是,由船舶運輸帶來的污染還不僅限于水,空氣亦受其影響。一直以來,受既有思維模式的限制,我國有關船舶污染排放的標準制定長期圍繞船舶自身排放水和固體廢棄物展開,包括政府部門和民間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從未產生過針對船舶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施以相關標準的想法。
對此,2016年,環境保護部發布了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GB15097—2016)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據記者了解,該標準也將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屆時,覆蓋水體和大氣排放污染防治要求的新國標,將確保我國船舶運輸和使用向更加生態環保的要求靠近。
具體而言,在使用范圍上,從管控的船舶水污染物來源和種類來看,新國標主要包括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從水域范圍和船舶類別來看,新國標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船舶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監督管理。船舶類型涵蓋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飛機、潛水器和移動式平臺,不包括軍事船舶和固定式平臺。
正如前文所述,新國標相較于83版國標變化的不僅僅是名稱,具體還增加了對船舶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排放控制要求;完善了適用水域和船舶的劃分方案;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CODcr、總氯(總余氯)、總氮、氨氮和總磷等6項指標;收嚴了含油污水中石油類和生活污水中BOD5、懸浮物和耐熱大腸菌群數的排放限值;調整了船舶垃圾分類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明確了機器處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規范監測方法。此外,新標準增加了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記錄控制措施的規定。
在記者看來,從我國當前發展階段和情況來看,通過制定新國標對船舶使用從嚴,同時將船舶發動機排放納入大氣污染監管宜早不宜遲,畢竟,船舶污染物排放已經對我國水體和大氣現狀同時構成了威脅,這一威脅在船舶運輸更為活躍的沿海、沿江地區可謂十分明顯和嚴重。
因此,對于船舶運輸行業而言,新國標的即將實施可視為收緊船舶水污染排放和大氣污染排放口袋的有力舉措,當然,可用政策工具還不限于此,緊隨最嚴國標的即將實施,船舶水污染治理舉措也將應運而生。根據環境保護部相關負責人介紹,為船舶水污染相關方面進行技術改造、新技術研發提供有利條件,環境保護部已發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明確了達標技術路線和新技術研發方向。以此促進新標準的排放控制要求與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環境保護要求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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