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的有關情況,同時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的主要職責包括審判第一、二審涉及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民事案件,涉及地質礦產資源保護、開發有關權屬爭議糾紛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環境保護、開發、利用等環境資源民事糾紛案件等。
據了解,《意見》共分7個部分總計26條,涵蓋了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等方面的內容,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重要指導性文件。
《意見》明確了將依法保護、保護優先、注重預防和損害擔責作為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基本原則,并將推進環境公益訴訟作為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突破口和著力點,對大力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作出專門規定。一是充分保障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的環境民事公益訴權。二是探索完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審判程序。三是依法確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責任方式和賠償范圍。四是探索構建合理的訴訟成本負擔機制。
《意見》強調,要積極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機制。積極探索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歸口審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將著眼于水、空氣等環境因素的自然屬性,結合各地的環境資源案件量,探索設立以流域等生態系統或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實行對環境資源案件的集中管轄,有效審理跨行政區劃污染等案件。
在加強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專門化建設方面,《意見》指出,高級人民法院要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環境資源審判業務量,合理設立環境資源審判機構,案件數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設立環境資源合議庭。個別案件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也可以考慮設立環境資源審判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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