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1月1日 ,《河南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正式實施。
2014年起,發現企業亂排污,環保部門可直接查封其設施、場所,扣押有關工具、物品。河南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副處長李國敏認為:“對污染企業,環保部門可以直接查封,這個規定國家還沒有,是河南省的一個創新。”
雖然被賦予直接查封污染企業的權力,但環保部門敢用這個權力嗎?能公平公正地使用這個權力嗎?會不會遭到另一種更大權力的干擾和阻撓?答案恐怕不容樂觀。實際上,目前環境執法面臨的困境,執法權力不夠只是次要問題,主要問題則在于,環保部門擁有的執法權受到諸多外部因素的掣肘,不能正常發揮作用,甚至唯地方主政者的意志行事。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如果地方主政者有意“保護”某些污染企業,作為下屬的環保部門怎么敢、怎么能直接查封之?
我并非否定河南省的這一創新,相反,我認為“環保部門直接查封污染企業”應予推廣,應被寫進《環境保護法》。但同時要清醒地認識到,“環保部門直接查封污染企業”知易行難,目前會面臨重重阻力,不可盲目樂觀。唯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改革干部考核方式,淡化GDP政績,堅決摒棄“黑色GDP”、“有毒GDP”,環保部門的權威才能真正樹立,污染企業才會失去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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