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重拳防止水污染:私設暗管排污最高罰50萬
偷埋暗管排放污水,單位和個人都將面臨重罰。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了二審,將對單位的罰金上限提高到50萬元。 針對現實中較為普遍的單位偷埋暗管排放污水現象,該條例明確規定:單位私設暗管排污或者以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此外,該條例還規定,發生水污染事故后排污單位瞞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將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處罰后逾期不改正的,對排污單位可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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