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寧市近日出臺了大氣和水污染綜合治理工作問責辦法,對治污不力的機關單位和工作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免職或降職、辭退或解聘處理。
辦法認定機關單位和工作人員如有8種行為中的一種將被問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未按照要求完成大氣和水污染綜合治理年度目標任務的;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相關要求落實或完成督辦事項的;不依照規定權限、程序及大氣和水污染綜合治理相關規定要求,實施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審批的;違反大氣和水污染綜合治理相關規定,隱瞞事實,擅自降低治理標準的;不服從管理和工作安排,給治理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作風漂浮、紀律渙散、推諉扯皮、落實不力、貽誤治理工作的;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問題不處理、不回復、不整改或行動遲緩、敷衍了事、謊報事實,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其他不積極履行大氣和水污染綜合治理職責,應予問責的行為。
辦法規定,工作人員在治理工作中受到問責處理的,情節較輕的予以責令做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予以責令公開道歉,停職、調整職務;情節嚴重的,予以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免職或降職、辭退或解聘。在問責中涉及違反黨紀政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單位受到問責的,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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