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農[2012]54號
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水利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精神,為進一步健全農田水利建設政策支持體系,財政部、水利部決定對《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9]335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條文作如下修改:
一、將《辦法》第九條修改為:“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重點縣建設的,重點支持現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續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和適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專項工程建設的,重點支持高效節水灌溉、山丘區“五小水利”工程建設、農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壩(容積小于10萬m3)、引水堰閘(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裝機小于1000千瓦)、灌溉機電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積小于500m3)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區和5-30萬畝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流量小于1m3/s)、5萬畝以下灌區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間輸水管道等;
“(三)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等;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裝機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積3萬畝以下的排水溝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五)農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擔灌溉、排澇功能,流域控制面積在50km2以內的農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六)田間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機耕道路、生產橋等;
“(七)牧區高效節水灌溉飼草料地工程;
“(八)必要的量測水設施、灌溉試驗站等。
“小農水專項資金具體年度補助范圍或建設內容,由財政部、水利部根據上述范圍和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并通過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指南發布。”
二、將《辦法》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為進一步提高地方預算的完整性,加快預算執行進度,財政部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補助資金預算規模。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小農水專項資金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中央補助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反饋。
財政部 水利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修改內容對照說明表
財農[2009]335號文件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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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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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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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重點縣建設的,重點支持現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續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和適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專項工程建設的,主要解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最薄弱的環節,重點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節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設,以及渠道、機電泵站等其他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修復、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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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重點縣建設的,重點支持現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續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和適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專項工程建設的,重點支持高效節水灌溉、山丘區“五小水利”工程建設、農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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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專項工程建設的范圍進行了修改:
1、刪除了“主要解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最薄弱的環節”和“機電泵站等其他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修復、配套和改造”的表述;
2、將“雨水集蓄利用”“小型水源建設”“渠道”合并修改為“山丘區‘五小水利’工程建設”。
3、增加“農村河塘整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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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塘壩(容積小于10萬m3)、小型灌溉泵站(裝機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閘(流量小于1m3/s)、灌溉機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積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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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壩(容積小于10萬m3)、引水堰閘(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裝機小于1000千瓦)、灌溉機電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積小于500m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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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表述順序,內容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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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區渠系、井灌區輸水管道、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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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流量小于1m3/s)、5萬畝以下灌區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間輸水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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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5萬畝以下灌區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間輸水管道等”納入支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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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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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單寫一款并明確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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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型排水泵站(裝機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積3萬畝以下的排水溝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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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裝機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積3萬畝以下的排水溝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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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表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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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擔灌溉、排澇功能,流域控制面積在50 km2以內的農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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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將農村河塘清淤整治納入支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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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田間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機耕道路、生產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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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要求,將必要的田間配套工程納入支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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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牧區高效節水灌溉飼草料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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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牧區高效節水灌溉飼草料地工程單寫一款并明確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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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必要的量測水設施、灌溉試驗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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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將必要的量測水設施、灌溉試驗站納入支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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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農水專項資金具體年度補助對象或建設內容,由財政部、水利部根據上述范圍和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并通過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指南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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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農水專項資金具體年度補助范圍或建設內容,由財政部、水利部根據上述范圍和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并通過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指南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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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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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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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地方預算的完整性,加快預算執行進度,財政部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補助資金預算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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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明確提前通知資金指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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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小農水專項資金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要大力推行縣級報賬制、政府采購制度,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積極實行國庫直接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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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小農水專項資金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中央補助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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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關于政府采購和國庫管理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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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農[2009]335號文件原條文 |
修改后的條文 |
修改說明 |
第九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重點縣建設的,重點支持現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續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和適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專項工程建設的,主要解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最薄弱的環節,重點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節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設,以及渠道、機電泵站等其他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修復、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 |
第九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重點縣建設的,重點支持現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續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和適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專項工程建設的,重點支持高效節水灌溉、山丘區“五小水利”工程建設、農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
對專項工程建設的范圍進行了修改:
1、刪除了“主要解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最薄弱的環節”和“機電泵站等其他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修復、配套和改造”的表述;
2、將“雨水集蓄利用”“小型水源建設”“渠道”合并修改為“山丘區‘五小水利’工程建設”。
3、增加“農村河塘整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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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塘壩(容積小于10萬m3)、小型灌溉泵站(裝機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閘(流量小于1m3/s)、灌溉機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積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壩(容積小于10萬m3)、引水堰閘(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裝機小于1000千瓦)、灌溉機電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積小于500m3)等; |
調整表述順序,內容不變。 |
(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區渠系、井灌區輸水管道、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等; |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流量小于1m3/s)、5萬畝以下灌區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間輸水管道等; |
將“5萬畝以下灌區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間輸水管道等”納入支持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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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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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單寫一款并明確具體內容。 |
(三)小型排水泵站(裝機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積3萬畝以下的排水溝道等。 |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裝機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積3萬畝以下的排水溝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
調整表述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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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擔灌溉、排澇功能,流域控制面積在50 km2以內的農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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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將農村河塘清淤整治納入支持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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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田間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機耕道路、生產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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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要求,將必要的田間配套工程納入支持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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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牧區高效節水灌溉飼草料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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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牧區高效節水灌溉飼草料地工程單寫一款并明確具體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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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必要的量測水設施、灌溉試驗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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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將必要的量測水設施、灌溉試驗站納入支持范圍。 |
小農水專項資金具體年度補助對象或建設內容,由財政部、水利部根據上述范圍和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并通過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指南發布。 |
小農水專項資金具體年度補助范圍或建設內容,由財政部、水利部根據上述范圍和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并通過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指南發布。 |
未作修改。 |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地方預算的完整性,加快預算執行進度,財政部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補助資金預算規模。 |
新增。明確提前通知資金指標的要求。 |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小農水專項資金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要大力推行縣級報賬制、政府采購制度,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積極實行國庫直接支付制度。 |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小農水專項資金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中央補助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
修改關于政府采購和國庫管理的表述。 |
財農[2009]335號文件原條文 |
修改后的條文 |
修改說明 |
第九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重點縣建設的,重點支持現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續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和適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專項工程建設的,主要解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最薄弱的環節,重點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節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設,以及渠道、機電泵站等其他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修復、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 |
第九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重點縣建設的,重點支持現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續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和適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農水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專項工程建設的,重點支持高效節水灌溉、山丘區“五小水利”工程建設、農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
對專項工程建設的范圍進行了修改:
1、刪除了“主要解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最薄弱的環節”和“機電泵站等其他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修復、配套和改造”的表述;
2、將“雨水集蓄利用”“小型水源建設”“渠道”合并修改為“山丘區‘五小水利’工程建設”。
3、增加“農村河塘整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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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塘壩(容積小于10萬m3)、小型灌溉泵站(裝機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閘(流量小于1m3/s)、灌溉機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積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壩(容積小于10萬m3)、引水堰閘(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裝機小于1000千瓦)、灌溉機電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積小于500m3)等; |
調整表述順序,內容不變。 |
(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區渠系、井灌區輸水管道、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等; |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流量小于1m3/s)、5萬畝以下灌區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間輸水管道等; |
將“5萬畝以下灌區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間輸水管道等”納入支持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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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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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單寫一款并明確具體內容。 |
(三)小型排水泵站(裝機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積3萬畝以下的排水溝道等。 |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裝機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積3萬畝以下的排水溝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
調整表述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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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擔灌溉、排澇功能,流域控制面積在50 km2以內的農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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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將農村河塘清淤整治納入支持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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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田間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機耕道路、生產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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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要求,將必要的田間配套工程納入支持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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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牧區高效節水灌溉飼草料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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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牧區高效節水灌溉飼草料地工程單寫一款并明確具體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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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必要的量測水設施、灌溉試驗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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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將必要的量測水設施、灌溉試驗站納入支持范圍。 |
小農水專項資金具體年度補助對象或建設內容,由財政部、水利部根據上述范圍和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并通過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指南發布。 |
小農水專項資金具體年度補助范圍或建設內容,由財政部、水利部根據上述范圍和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并通過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指南發布。 |
未作修改。 |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地方預算的完整性,加快預算執行進度,財政部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補助資金預算規模。 |
新增。明確提前通知資金指標的要求。 |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小農水專項資金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要大力推行縣級報賬制、政府采購制度,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積極實行國庫直接支付制度。 |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小農水專項資金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中央補助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
修改關于政府采購和國庫管理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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