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記者何偉)《青海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6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青海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標志著相關工作進入規范化、制度化的新階段。
《條例》對各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提出了嚴格要求。在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建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場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水源二級保護區不得排放污染物、傾倒生活垃圾等;水源一級保護區實行封閉管理,不得存在與供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對于違反《條例》有關規定和飲用水水源保護禁止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青海省水利廳副廳長張曉寧說,《條例》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規范了飲用水水源保護行為,完善了水源管理體制,有助于建立水源保護長效機制,填補了青海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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