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防洪和引調水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見》,就加強防洪和引調水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審核程序、移民安置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意見》指出,必須認真做好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審查工作。扎實做好實物調查,為移民安置規劃設計提供科學有效依據;加快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著力解決設計嚴重滯后、質量不高的問題,在進行工程可研時同步甚至提前開展設計工作;加快移民安置規劃審核,按照超常規不違規的要求,及時受理移民安置規劃審核的申請,做到隨報隨審,允許容缺預審。
如何進一步規范移民安置規劃程序?《意見》強調,省級審批(核準)的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以下防洪工程和引調水工程,由縣級政府負責批準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方案,作為項目審批(核準)的前置條件;省級審批(核準)的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及以上防洪工程的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省移民開發局審核并出具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準)的前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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