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對于環境保護工作具有“依據、規范、方法”三大作用,由于標準形式多樣、適用對象廣泛、內容具體,已經成為環保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
環境標準肩負重要使命
環境標準是依法制定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在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工作中發揮重要而獨特的作用。我國歷來高度重視環境標準工作,將制定和實施環境保護標準作為貫徹法律法規、落實環保規劃、規范監管工作、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的重要措施,長期堅持不懈地開展標準制訂工作,并發布了大批國家環境標準。
國內外實踐經驗表明,環境標準是環境保護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環境保護事業的起步階段,環境法律體系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我國即著手制定環境標準,并于1973年發布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這一標準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后,環境標準適應各個時期環保工作形勢的要求,體系建設工作持續推進,并取得許多重要成果,逐步形成了以環境質量標準為核心、以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監測規范為骨架的國家環境標準體系。隨著《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出臺,環境標準的地位、效力和作用更加明確。“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要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在探索中國環保新道路的征程中,環境標準工作肩負著重要的使命。《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積極探索代價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續的環境保護新道路,建立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宏觀戰略體系、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體系、健全的環境質量評價體系、完善的環境保護法規政策和科技標準體系、完備的環境管理和執法監督體系、全民參與的社會行動體系。環境標準體系與六大體系建設密切相關,它不僅是“完善的環境保護法規政策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環境保護宏觀戰略體系”和“全民參與的社會行動體系”的技術支撐條件,更是“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體系”、“健全的環境質量評價體系”和“完備的環境管理和執法監督體系”不可缺少的要件。
在“十二五”乃至今后更長的時期內,建立與完善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基本國情相適應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應成為標準工作的目標指向。
建立環境標準體系
環境標準體系是現行全部標準按照不同類別組合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是標準的系統化集合。建設標準體系不是將標準進行簡單的堆砌或拼湊,而是將各類不同的標準按照內在聯系和邏輯關系進行組合,形成一定的結構(層次結構、線性結構、網狀結構等)。建設標準體系的根本目的就是通過實施標準并發揮標準之間協同、配合、支撐作用,達到預期的目標,產生應有的效益。
環境保護的對象是人的健康和生態系統的安全,人和生態系統不同于工業產品,而且環境問題遠比工業產品的問題復雜,套用工業上解決產品生產、流通和交換問題的方法在環境保護領域推行環境標準化是行不通的。世界上許多國家進行制度設計時,將環境標準納入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技術法規范疇,與非政府組織制訂的、自愿實施的標準嚴格區分開來。
環境標準體系既具有一般標準體系的特點,又具有法律體系的特性,而協調性、完整性、適用性和科學性是實現環保標準體系功能的基本要求。協調性要求各個標準的內容協調,涉及相關內容口徑一致,沒有沖突和矛盾;完整性要求各個標準的內容完整、健全,沒有殘缺,體系中的相關標準能夠銜接與配合;適用性要求標準的內容有針對性,能夠解決實際問題,實施標準能夠獲得預期的效益;科學性要求設置標準內容有科學實驗和實踐的依據,具有重復性和再現性,能夠通過交叉驗證并重復相同的結果,不依靠主觀臆斷制定標準,并且采用系統的方法設置體系中的標準單元。
經過近40年的發展,我國已建立了門類較為完備、內容較為完善、結構較為合理的國家環境標準體系,現行國家環境標準已達1350余項。“十一五”期間,國家對環境標準的需求大幅增長,環境標準進入快速發展期,5年內共發布500多項標準,現行國家環境標準數量增長60%,現行地方環境標準達63項。
完善環境標準體系的核心問題
完善標準體系的目標是解決體系存在的矛盾。標準體系的矛盾主要來自內外兩個方面:一是外部矛盾,即標準體系與外部環境之間的矛盾,集中表現為標準體系所能達到的實際效能與環境標準被賦予的功能之間存在差距,也就是標準體系的適用性不足;二是內部矛盾,即標準體系內部存在的各種矛盾,主要表現為構成標準體系的各個標準單元之間的協調性和標準體系的完整性出現問題,存在缺陷或出現沖突。標準體系建設是一個長期的、持續性的工作,難以一蹴而就,應區分輕重緩急、兼顧眼前與長遠、統籌局部與全局,設立合理、可行的階段性目標,以利于體系建設工作的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可考慮分別設立近期、中期和遠期目標。近期目標是:以滿足總量控制、防范風險、應對當前突出環境問題的需要為依據,針對重點污染物和重點污染行業,采用填平補齊的方法解燃眉之急,盡快提高體系的適用性、協調性和完整性,增強體系的效能。中期目標是:使體系完全滿足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推行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的需要,有效地支持、指導和規范各類環境保護工作。遠期目標是:建成與國家長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緊密銜接、適應基本國情、具有健全的發展更新完善能力和中國特色的國家環境標準體系。
建立和完善標準體系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其中的核心問題有3個:一是體系內各個標準單元之間的關系問題,如單元設置方式、數量、適用范圍、單元之間的銜接方式等;二是每個標準單元的結構和內容問題,如指標體系、控制水平、監控方式等;三是體系對外部環境的適應能力問題,即反應能力、應變能力、耐沖擊能力等。標準體系被賦予的功能和體系發展的客觀規律,決定了建立標準體系必然是一項兼具創新性和繼承性的工作,既不能因循守舊、墨守成規,也不宜推倒重來、另起爐灶。同時,標準工作的復雜性決定了體系建設必然采取頂層設計與實踐修正相結合的方法。頂層設計重點解決體系建設的路線圖問題,描繪發展前景,明確發展方向,確定發展目標。實踐修正重點解決體系建設中的校準問題,在接近預訂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反饋和執行機制,不斷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姿態和方向,將宏觀目標細化為具體的工作任務。
完善國家環境標準體系
建立更加全面的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要求的變化,建立環境質量標準復審制度,定期修訂各項環境質量標準。同時,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環境質量評價體系和評價方法,逐步建立環境質量標準評價和污染物濃度變化趨勢評價相結合的國家環境質量評價制度。
建立更加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收緊限值)和完善控制指標體系(增加污染物控制項目和調整指標體系)是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的主要內容,標準的重點控制對象是總量控制污染物、重金屬、POPs和其他有毒有機物等。通過排放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支持建立更加嚴密的污染物監控體系,提高環境安全保障水平。
建立更加先進的環境監測規范標準體系。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和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的完善,將使需要監控污染物的種類大幅增加,同時為保障環境安全,需要擴大監測污染物種類的范圍。在環境監測規范標準制修訂過程中,通過制訂大批標準,盡快形成標準的“儲備庫”,同時加大采用先進技術方案的力度,提高標準的技術水平,提高監測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質量。
建立更加適用的環境管理技術規范標準體系。按照“依法立法”和“規范有序運行”的總體要求,根據環境標準的地位、性質、效力和權限,進一步完善管理規范類環境標準制定和實施工作機制。
建立更加有效的環境標準管理體系。修訂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并適時啟動環境質量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的制定工作,嚴格執行監測方法標準、標準樣品等標準工作規則,建立并運行更加有效的標準管理制度,保障標準體系建設工作規范有序地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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