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將于明年元旦起施行。《條例》給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貼上一道“護身符”。其中,明確把保護漓江生態納入績效考核,對漓江生態環境保護不力或越權審批造成生態環境被破壞的,將被行政問責。
數十種行為被明令禁止
《條例》明確規定了數十種禁止行為,涵蓋了可能對漓江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主要行為,提供了較為全面的保護。針對水資源保護,禁止在規定范圍開墾種植農作物,禁止生活污水和生產污水直接排入河流等。禁止在漓江干流、主要支流、源頭、水庫保護范圍內的水體,禁止網箱養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規模養殖等。
餐飲經營與徒步線路受限制
《條例》規定:漓江流域發展旅游業應當以生態環境承載力為前提,旅游景點、線路、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條例》對漓江沿岸餐飲也進行了限制。規定要合理規劃漓江沿岸餐飲項目布局,在當地政府劃定的重點保護河段河堤、河灘、洲島禁止經營餐飲、自助燒烤和野炊。同時還禁止在漓江流域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
《條例》對眾多“驢友”了規范:漓江干流楊堤至興坪河段沿岸應當限制并規范開發徒步游線路和項目。《條例》還明確了到漓江旅游的游客義務:進入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區域內的游客,應當愛護旅游環境和旅游設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衛生規定,不得隨意丟棄廢棄物污染環境。
對當地居民啟動補償機制
據了解,目前漓江生態補償僅是對生態林的補償,沒有對經濟發展限制的補償。
對此,《條例》規定自治區建立漓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自治區和漓江流域市、縣人民政府還應當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方式,發展有益于生態環境的各類產業,不斷改善漓江流域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應當幫助解決就業或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此外,自治區設立漓江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漓江流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并落實漓江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這些措施給保護漓江流域提供了資金保障。
啟動績效考核和行政問責
《條例》明確規定,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漓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桂林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履行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漓江生態環境保護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漓江流域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漓江生態環境保護內容納入績效考核。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漓江生態環境保護不力的,或者越權審批造成生態環境被破壞的,實行行政問責。
《條例》還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對漓江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主要禁止行為,一一對應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例如:對在重點保護河段河堤、河灘、洲島經營餐飲的;違規使用電魚、炸魚等方法進行捕撈的;在漓江流域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的,不僅最高可處以1萬元的罰款,除將被沒收物品和違法所得之外,還要采取補救措施。
此外,在漓江風景名勝區內從事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觀活動的,將被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隨意丟棄廢棄物污染環境的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還將被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