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每年發布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和媒體披露的環境危害事件來看,我國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目前還很突出,公民的環境權利還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權利保障的實際需求現實說明,我國環境社會、環境文明方面的立法還需要突破性的發展。
從定位來看,國內大多數環境法學者一直認為環境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這是值得商榷的。
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長期得不到修訂或者得不到透徹的修訂,且《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沒有出臺的時代,為了應對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保障社會公平和環境安全,《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法律,基于公平、正義的法律基礎性規則演繹或者派生出了因果關系間接反證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等特殊的法律規則或者利益調整方法。這些規則或者利益調整方法的建立,確實是對傳統民法、訴訟法等傳統法規則的突破。基于這些調整方法的特殊性,以及環境法律的特殊目的價值、調整對象的特殊性,環境法學者大多認為環境法已經成為獨立的部門法。
現在《民事訴訟法》得到了修訂,《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已得到實施,環境法學者曾經引以自豪的特殊調整方法,已經為這些法律所鞏固,并發展到其他特殊領域。這時,環境法學界再以此為依據論證環境法的獨立性,理由就顯得不充分。
一些學者指出,環境標準是環境法特有的調整方法。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安全生產領域和產品質量領域,也有類似的標準方法。也就是說,環境法并沒有自己特殊的基礎性調整方法。因為這一點,即使環境法因為解決環境問題,有特殊的立法目的和調整對象,也不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2010年6月26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舉辦了“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學術研討會”。會上,大多數學者認為,國家認可的七大法律部門,其劃分標準不是統一的,有必要根據統一的標準重新劃分。他們提出,如果環境法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那么消防法、安全生產法、軍事法、通訊法、廣告法、保密法也都可以成為獨立的部門法。這樣一來,中國的獨立部門法太多了,數不勝數。
作者以為:七大法律部門(環境法分散于其中)的劃分不科學,應當根據調整方法和調整領域,把法律劃分為若干調整方法類別法和若干調整領域類別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的是國家各方面社會關系的根本調整方法,因此它理所當然歸入前者。民法規定了平等主體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基本調整方法(基本調整方法服從于根本調整方法),行政法規定了行政管理方面的基本調整方法,刑法規定了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調整方法,訴訟法規定了糾紛司法救濟或者準司法救濟的基本調整方法,也都理應歸入前者。而領域法是利用這些調整方法來解決具體領域社會問題的類別法,如環境法是利用憲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規定的調整規則或者方法(包括特殊的方法)來解決環境問題的領域法;軍事法是利用憲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規定的調整規則或者方法來解決軍事問題的法;婚姻家庭法是利用憲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規則解決婚姻家庭問題的法。否定環境法的獨立部門法地位,并把環境法納入調整領域類別法,并沒有否定環境法是一個特殊領域或者類別的法,也不否定環境法作為法學二級學科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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