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近日正式出臺。《暫行辦法》明確了交易范圍,凡重慶市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工業建設項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應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污指標。同時,主城9區(含北部新區)范圍內,一律不得購入二氧化硫排污指標。
《暫行辦法》規定了可轉讓排污指標的情形,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通過實施技術改造(包括遷建、調整產品結構)、清潔生產、循環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騰出排污指標余量的,因轉產、破產或其他原因自行關閉騰出排污指標的,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從集中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以及依法取締、關閉污染企業中取得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的,通過其他方式依法取得排污權未使用的,可直接申請進行轉讓,也可作為其新建項目所需新增排污指標的備用指標,或者登記備案作為排污權轉讓的儲備指標。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的交易條件,交易主體進行交易,必須申報并經審核同意后方能進行。
對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流域或區域、大氣環境污染重點整治區域,以及被列為環保信用不良、環保掛牌督辦、污染源限期治理或“區域限批”的排污單位,實行限制性交易。
交易方式一般采取掛牌轉讓,特殊情況采取協商轉讓。交易必須在政府確定的交易機構內進行,嚴禁場外交易。
《暫行辦法》規定,重慶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慶市行政轄區內排污權交易的指導、監督與管理。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中心受市環保局委托,對全市排污權交易進行監督管理。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轄區內排污權交易的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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