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與排污交易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內容摘選
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分步實施、循序漸進,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和污染物種類;堅持分級管理、國家、省、市(地)各級環保、財政部門各負其責,有效管理試點工作;堅持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對現有排污單位和新、擴、改建項目在排污權有償使用上實行差別對待;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建立政府主導的一級分配市場和企業主導的二級交易市場。
指標分配方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每五年進行一次分配。環保部根據國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確定各省(區、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和火電行業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制定全國統一的火電行業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分配方法。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總量控制目標,將指標分配到污染源。
指標量核定:新、擴、改建的建設項目,其試運行期間購買的污染物排放指標量,不得小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核定量;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后,其購買的排放指標量應不低于建設項目開工核定的負荷量,購買的指標時限為企業驗收年到總量控制計劃規定的年限期末。
交易范圍:原則上,排污交易主體盡可能在同一轄區或同一流域范圍內進行。跨流域、跨區域的交易,需經出讓方與受讓方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同意,并經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進行。
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共同負責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的制定。有償使用的價格應參考當地污染治理平均成本、環境容量資源的稀缺性、環境資源供求關系、排放指標的時限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綜合因素。
交易價格: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參考污染物削減成本和市場供需情況自行確定。交易初期,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制定市場交易的指導價格。
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對超過所持有排放指標排放污染物的,超排指標按至少3倍于有償使用價格進行懲罰性購買;超出排放指標50%及以上的,在懲罰性購買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構建排污交易管理平臺權限:環境保護部負責全國火電行業等高架源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工作,建立全國火電行業等高架源排污交易管理平臺;2010年底前,國家第一批試點省份建立轄區內統一的省級排污交易管理平臺,負責轄區內除火電廠等高架污染源外所有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的交易管理工作;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在省級交易管理平臺框架下,建立市級交易管理平臺;縣(區)不再允許建設交易管理平臺。
支持排污交易管理機構的政策:試點省市可成立省級排污交易管理中心,交易機構可對單筆交易收取不超過交易金額2%的交易管理費。交易機構自建立起5年內可享受免稅政策。
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由財政部門制定資金使用具體管理辦法。有償使用資金主要用于污染物減排設施建設、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建設、排污交易管理平臺建設、排放指標回購,以及排污交易管理機構的日常運行等。
與排污費的關系:排污費應按照排污單位實際污染物排放量進行征收。對于有償使用排放指標的排污單位,不免除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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