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物價部門獲悉,省物價監督管理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日前聯合出臺了《關于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從2010年8月1日起水資源費將執行新的征收標準。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部分,累進征收水資源費。
據了解,這次水資源費的征收范圍和征收主體是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的情形外,均應繳納水資源費。按新的征收標準,直接從江河、湖泊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的,在我省用水定額(或限額)內取用水免收水資源費,超過規定限額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部分,按以下標準征收水資源費(具體見附表)。對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利用已有設施取用地下水的,按照相應標準的3倍征收水資源費;對新建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以及利用已有設施新增地下取水的,按照相應標準的4倍征收水資源費。對在政府部門批準的地下水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的,按照相應標準的2倍征收水資源費。對在既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又是省政府批準的地下水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的,執行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標準,不重復加倍征收水資源費。另外,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部分,將累進征收水資源費。按規定,超計劃或者超定額10%(含10%)以下的部分,按照相應標準的2倍征收水資源費;超計劃或者超定額10%-30%(含30%)的部分,按照相應標準的3倍征收水資源費;超計劃或者超定額30%-50%(含50%)的部分,按照相應標準的4倍征收水資源費;超計劃或者超定額50%以上的部分,按照相應標準的5倍征收水資源費。而水利發電用水及農民生活和農業生產取水不適用超定額或者超計劃累進征收水資源費的規定。
我市物價部門將嚴格監督水資源費征收執行部門執行情況,嚴禁出現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擅自提高征收標準、越權征收水資源費及搭車收費現象。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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