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IT品牌供應鏈重金屬污染調研》報告顯示,珠三角地區長久以來受重金屬污染的狀況沒有得到緩解,I T 行業供應鏈的重金屬污染出乎意料地給這一地區帶來了嚴重后果。多家知名國際IT公司至今未回應,部分企業甚至還忙于動用關系抹去不良記錄(5月31日《中國青年報》)。
報道中最值得反復咀嚼的是這么一段話:“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污染防治處主任科員趙勝軍對記者表示,現在對違法企業處罰很重,目前深圳已有十幾家企業的采購被控制監管,涉及資金8億多元。”這或許是一個客觀事實,即從行政處罰的力度而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已經窮盡權力所許可的一切手段來予以追懲,但更明顯的客觀事實是,哪怕罰再多的款,分攤到那么多財大氣粗的IT公司也不過是微小的成本付出。而另一個不容我們忽視的問題是,當環境污染異變為企業通過轉移環保成本支出而獲得的巨額“紅利”時,無論大小企業都會在利益誘導下做出同樣的違法之舉,罰款不過是治標之舉。
顯然,由行政處罰生發的單一監管模式,已經因其經濟制裁范圍受限、信息不對稱、投入人力難以應對等弊端,不能適應普遍性污染存在的現狀。這就引發出更深遠的命題考量,即如果不確立公民的“環境受損索賠權”,則污染恐永無休止。
民眾是受環境污染損害最嚴重的受害者,也是數量最為龐大的權利主體,民眾有權為捍衛賴以生存的家園及身體健康安全,向所有污染者發起法律賦權下的正式對抗。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經濟學院院長呂忠梅在今年“兩會”期間呼吁,“制定《環境損害賠償法》的條件已經成熟。”這其實就是提出了一個明確指向,通過法律健全確立公民的“環境受損索賠權”,讓每個公民都可以運用便捷低成本的法治路徑,獲取自身環境權益受損的足額賠償。
正如呂忠梅所指出的,以往《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確立的制度不僅十分原則抽象,極其缺乏可操作性,使環保行政主管機關以及人民法院在處理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時無具體規則可循,許多事實基本相同的案件得不到基本相同的處理,賠償結果差異頗大。而設想中的《環境損害賠償法》,應當涉及到公民一旦發現或感受到周遭的環境污染,則可以通過設定的相關程序提請訴訟,這種訴訟可以是個體化的,也可以用集體訴訟的形式體現,對污染肇事者的索賠理應包括直接的經濟損失、身體健康損失,間接的精神損失,并且在對應條件下適用于懲罰性賠償。
確立公民“環境受損索賠權”,意味著公民不再是以往被掩蓋虛化的抽象對象,環境治理不再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監管與反監管較量,也納入為公民、政府、企業之間的三角博弈,政府職責是為公民提供足夠安全干凈的自然環境,一旦出現污染現象則向公民提供各種法律援助,使得公民可以順利維權。公民通過訴訟、舉證、索賠各個環節,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及時救濟。
設想一下,如果一家企業造成的污染造成周邊數千居民面臨威脅,當所有居民都運用“環境受損索賠權”集體訴訟,再輔之以懲罰性賠償的法理性操作,這家企業將承受巨大的違法成本,再有錢的知名國際IT公司或其他企業,還能像今天一樣穩如泰山繼續排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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