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甘肅省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1995年12月13日發布的《甘肅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和2003年5月13日發布的《甘肅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廢止。
據了解,《辦法》在總結省政府1995年制定發布的《甘肅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實施情況的基礎上,沿用了取水許可分級管理的部分規定,同時對分級管理權限做了更加細致的劃分,取水許可將按照取水用途、水力發電裝機容量、項目審批權限、河道管理權限和取水人的取水量來劃分。
《辦法》規定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的五種情形。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二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三是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四是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五是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辦法》沿用2003年《甘肅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確定的工業和城鎮生活用水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提高了石油生產用水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采礦用(排)水、地熱水和礦泉水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授權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農業生產用水在用水限額內的取水,不征收水資源費,而超過農業生產限額的取水,將分區域、取水類型采用不同的征收標準進行收費。
《辦法》還規定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權限負責征收,國家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的,水資源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上標準代為征收。水資源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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