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月17日),《鄭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首次提交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當主管部門無法確定盜水時間長短時,可以按照180天至360天處罰。在小組審議中,部分人大代表表示,應該加大對盜水行為的處罰力度,建議“按照不少于180天處罰,不設上限,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目前,小區二次供水設施基本由物業公司管理。《草案》規定,二次供水設施應交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但《草案》同時規定,二次供水管理單位如果不對二次供水設備進行清洗、消毒等,供水企業可以處罰。
如果二次供水設施已經交給供水企業管理,難道供水企業要自己處罰自己嗎?有人大代表提出這樣的疑問,認為自己監督自己不能保證監督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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