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提出《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實行環保案件專門管轄》提案,指出應該盡快修改有關法律,建立規范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實行水污染案件專門管轄。
環境公益訴訟難在哪兒?
近年來,全國各地司法機關在探索環境公益訴訟、加強環境司法保護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民事案件少,許多重大污染事故引起的糾紛沒有進入司法程序。萬鄂湘說,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有3點。一是對侵害公益性環境權益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現在面臨缺乏明確法律規定的障礙。萬鄂湘介紹說,我國現有的5個專門環保法庭和海事法院受理了一批環境侵權案件,但真正意義上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還比較少見。
二是由于水污染事故調查取證難度大、不易操作、損害結構認定和評估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即使是水污染的直接受害人也不愿或者很難通過司法途徑行使自己的訴權,導致目前真正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數量不多。
三是水污染有隨水體、跨區域擴散的特點,往往是上游污染,下游受損,污染與損害分散在多個行政區域。萬鄂湘介紹說,我國海事法院具有跨行政區域管轄案件的功能,但目前只能受理通海可航水域發生的水污染案件。普通地方法院的管轄范圍與行政區劃相一致,受行政區劃的限制或擔心地方保護的干擾,地方法院往往不愿受理。通航河流和湖泊的水污染案件多依靠行政途徑解決,缺乏統一的流域司法管轄體制,導致大量的水污染事故實際處于無司法救濟的狀態。
針對上述問題,萬鄂湘建議,首先要修改民事訴訟法,確立公益訴訟原告地位。其次,應該盡快建立規范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設立環境污染監督區域辦事處
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海事法院已經成功審理了幾起海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但《水污染防治法》中沒有類似的規定,當污染發生在河流、湖泊等公共水體時,相關機構或團體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就不夠明確。萬鄂湘建議,應該就水資源環境保護中,國家及公眾利益代表人的問題做出專門規定,以利于法院受理相關公益訴訟案件。
為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可明確規定由環境保護部在全國設立的環境污染監督區域辦事處,比如沈陽、西安、成都、南京、廣州等區域,在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時,作為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建立水污染案件專門管轄制度
此外,萬鄂湘還建議,建立水污染案件專門管轄制度,充分發揮海事法院審理水污染案件的優勢。他介紹說,我國的10個海事法院,分布在沿海和長江的10個重點流域,具有按流域設置、跨行政區域管轄的特點,有利于從法律機制上防止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海事法官具有審理海上污染案件的司法實踐經驗和專門的法律和技術知識,有利于保證案件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實行水污染案件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還有利于統一裁判尺度,規范司法程序。
萬鄂湘表示,應該修改《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將海事法院對水污染案件的管轄范圍由海上及通航水域,延伸到我國其他水域,全國水污染一審案件統一由10個海事法院專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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