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水利廳廳長呂振霖
“目前,中國還沒有專門的流域性水資源保護法規,現行涉水法規缺乏可操作性、針對性和系統性,難以實現對長江的嚴格管理和有效保護。迫切需要借鑒國際上河流立法管理經驗和針對長江的實際,制定一部專項法律,實施對長江的嚴格管理和有效保護。” 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水利廳廳長呂振霖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長江是中國第一、世界第三大河,流域面積達180萬平方公里,涉及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域內人口達4億多人,其水資源占我國水資源總量的1/3。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排進長江的污水不斷增加。去年長江水利委員會發布信息顯示:長江流域4萬余公里的干支流水系中,有5800多公里河段屬于劣五類水質,其中長江干流城市江段污染長度達655公里。
長江立法迫在眉睫
“對長江的無序開發,就是對長江生態安全的嚴重威脅,必須通過立法對長江兩岸的城市化合理布局和產業開發,做到科學開發、合理利用。在長江流域新一輪大規模產業開發和城市化發展進程中,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法》(以下簡稱《長江法》),加強對長江的管理與保護,迫在眉睫。”呂振霖說。
呂振霖指出,長期以來,多頭管理,職責不清,難以實現對長江的嚴格管理和有效保護。目前,參與長江管理的有交通、電力、水利、農業、城建、環保等10多個部門,多部門各自為政、多頭管理,加之職責不清,管理混亂,導致對長江資源的無序開發和過度開發,嚴重威脅長江的生態安全。
特別是涉及多地區和多行業的實際利益時,難以實現對長江的嚴格管理和有效保護。在國家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和長三角經濟發展戰略的推動下,長江兩岸已進入新一輪大規模產業開發和城市化發展高潮。協調好新一輪開發中流域與區域之間,上下游、左右岸之間,各部門各行業之間的關系,科學處理好資源開發與保護的關系,切實做到科學利用,嚴格保護,實現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需要制定一部專門法律,規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實現對長江的嚴格管理和有效保護。
立法時機已經成熟
呂振霖說,中央提出的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原則,無疑為研究制定《長江法》指明了方向,《長江法》應當強調保護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推進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制定《長江法》鋪墊良好的立法基礎,現行涉及的許多法規和長江流域管理長期積累的實際經驗,也為制定《長江法》提供了很好的立法研究基礎,而國際重要河流立法管理的成功案例,更為制定《長江法》提供了借鑒的經驗。
據了解,早在1993年,水利部就將《長江法》列入五年立法規劃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見水利部政法〔1993〕22號文)。在2001年10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多名人大代表聯名提議制定“長江流域法”,認為在我國水問題日益嚴峻的情況下,加強大江大河的立法管理,應當成為我國水資源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方面立法的重點。與此同時,政協九屆五次會議第1336號提案也呼吁制定《長江法》。2003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長江法》問題再次成為熱點。如政協十屆一次會議第1293號、第3239號提案提出:為更加有效地保護長江,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建議盡快制定《長江法》。在2005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又有兩個提案提出制定《長江法》。2008年,全國政協委員、江蘇省政協副主席黃因慧再次在提案中呼吁制定《長江法》,保障長江流域飲用水安全。
記者了解到,長江的水質已經不容樂觀,長江干流已有60%水體受到不同程度污染,而每年排入長江的污水已達200多億噸,占全國的40%以上。有效管理和嚴格保護好長江水資源,維護長江的健康生態,直接關乎我國的水資源安全,關乎國家發展戰略全局。
呂振霖認為,制定《長江法》的主要目的是嚴格長江水資源環境保護,維護長江的健康生態,保障長江水資源環境的可持續利用。
“隨著南水北調、西電東送等重大工程的實施,長江的影響已不限于長江,而是涉及到整個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的全局,關系很復雜,意義很重大。當前,《長江法》立法的條件和時機都已經成熟。”對此,呂振霖充滿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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