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污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水環境質量,改善生態環境,近日,菏澤市政府出臺了《菏澤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二十五條,自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0日發布的《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菏澤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辦法》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和自備水源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繳納污水處理費。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辦法》規定,污水處理費根據用戶實際用水量按月計征。使用自備水源供水的,按照實際用水量計算;無用水、采水計量裝置的,按照取水設施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市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為:市居民生活、行政事業單位用水0.90元/立方米,工業企業、經營服務用水1.00元/立方米,特種用水1.1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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