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近期不斷發生,既對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損害,也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這些環境污染事故帶來的影響可能幾年甚至幾十年內都無法徹底消除。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全力搶險治污的同時,是否應該反思,為什么我們年年都在強調確保生產安全和環境安全,而這類事故又頻頻發生?
筆者認為,導致這類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環境安全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現行的涉及環境安全的法律要求也未得到全面有效落實。截至目前,我國還沒有成套的關于預防、處置和評價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法律法規,對環境安全的全過程監管也沒有具體的規章。而且,各相關環境法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追究也標準不一。2007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是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指導性法規,是具體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條例、規章的母法,不可能對突發環境事件做出具體、詳細的規定。在環境安全方面,只有一部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在這個預案中,只是對預警、響應、信息報送、指揮協調和應急監測做出說明,對事件的具體處置和后評價沒有詳細規定;預案中提出的預警體系、指揮協調系統等體制和機制尚需進一步完善和健全。
二是環境安全事件的處置絕不是環保部門一家的職責,需要政府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各司其責。但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面職責不清,聯絡工作機制不健全;排查安全隱患時,對可能衍生的事故隱患不過問、不通報;出現問題時,第一反應是要搞清楚自己有沒有責任;在處置過程中,則是能躲就躲,能推就推。以至于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現場常常見到的情形是:只有消防部門和環保部門的同志在戰斗;常常出現的結果是:由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受到責任追究的是環保工作人員。
三是有的地方環保部門對環境安全監管工作未給予足夠重視,未提升工作高度,未制定相應切實可行的工作管理制度并加以落實。大部分環境應急工作由環境監察和監測部門承擔,工作重心放在事后處理上,其他環境管理部門基本不介入、不參與,從而很難做到環境安全全過程監管。
四是作為安全工作責任主體,很多企業漠視環境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不健全甚至根本沒有,應急預案形同虛設,缺少安全設施投入和應急物資儲備,職工培訓與安全應急演練缺失等現象比比皆是。無論是固定源還是流動源,一旦出事,就亂作一團,無法形成有效的救援體系,也就談不上將災害程度控制在最小范圍,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水平。
要避免這類環境污染事件頻繁發生,保障環境安全,筆者建議如下:
首先,由國家制定并頒布關于環境安全全過程監管的條例,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補充法規,細化政府各相關部門的職責,為環保部門科學制定環境安全監管工作制度奠定法律基礎;確保實現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環境安全問題進行全過程監管,對突發環境事件能夠及時預警、有效處置,對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和災害影響進行科學的后評價并提出相應的整改方案。
其次,應完善相關的環境法律,特別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引入關于加強區域規劃環評和項目風險環評的章節,通過項目審批環節,從項目建設選址之初就開始將環境風險降至最低。明確對沒有環境安全設施的企業,應強制其建設相關設施;加強在建項目的環境安全設施建設;強化對運營企業的環境安全設施監管;除因不可抗力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外,要對責任企業給予高額處罰。
此外,由環保部門根據新頒布和修訂的法律法規,制定或健全相應的環境安全監管制度,確定企業環境安全風險分級辦法,對高風險等級的企業強制其修訂合乎實際、切實可行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時開展應急處置演習,并準備好充足的應急物資。
最后,在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設立突發事件專項處置準備金的基礎上,加速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確保有足夠的資金處置環境污染災害;同時,嘗試按照企業環境安全風險等級收取環境風險抵押金,作為環境污染災害治理資金和賠償金,以提高企業安全意識,確保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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