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出臺了《山東省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旨在為進一步加強全省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保障廣大農民生活飲用水安全。
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黨和國家高度重視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2006年,國務院提出,到2015年解決全國3.2億農村人口的飲水安全問題。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視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衛生問題,2005年以來,全省累計投入資金103億元實施村村通自來水工程,新建農村供水工程2.48萬處,新增農村自來水受益人口3200多萬人。目前,農村自來水普及率超過88%。
2009年,山東省政府發布了《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農村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方可供水,衛生監督工作要適應當前農村飲用水安全衛生的新形勢。為切實保障農村生活飲用水質量,使全省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軌道,近日,省衛生廳制定并出臺了《山東省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
《辦法》共三章二十三條。所稱農村生活飲用水公共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由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農村用戶提供生活飲用水的供水方式。該辦法立法主旨是對農村生活飲用水公共供水單位實行衛生許可制度,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農村生活飲用水公共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工作。
《辦法》規定,申請許可的供水單位必須具備11個條件,如: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小型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指標的要求;供水單位水源衛生防護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在防護地帶明顯處設置固定的警示牌,如以地表水為水源,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的水域內,嚴禁捕撈、網箱養殖、停靠船只、游泳和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等。
衛生行政部門對供水單位提出的衛生許可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進行審查。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每年復核一次。
《辦法》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明確了處罰措施,如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等行為,除責令進行限期改進外,還將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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