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銀川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經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于3月1日起施行。新修條例將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實行分級保護,對違禁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條例規定,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區域作為準保護區。市、縣(區)人民政府將向社會公告劃定的保護區,在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條例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條例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中增加了三條: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條例對相關條款的處罰幅度作了調整,舊條例最高處罰10萬元罰款,不附帶其他處罰。新條例中,最高處罰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停產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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