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報記者 劉曉星
北京市法制辦日前就《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
《條例》草案依照污染物減排與生態用水保障并重的原則,確立了流域管理與目標責任制,強調了農村和農業水污染防治,強化了對飲用水水源和地下水的保護,明確了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的原則與措施。
北京市法制辦表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上位法進一步強化了水污染的防治措施,而北京市目前仍存在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環境容量、水生態環境失衡、飲用水水源保護有待加強和地下水超采嚴重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細化國家大法的有關規定,完善水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
據了解,《條例》草案共7章93條,分為總則、水污染防治規劃與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與地下水保護、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態用水保障與污水再生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
污染物減排與生態用水保障并重
總量控制和再生水使用是亮點
針對北京市水資源匱乏和生態用水保障嚴重不足的現狀,《條例》草案首次提出污染物減排與生態用水保障并重的原則,鼓勵使用再生水;并要求通過實行用水總量控制,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再生水利用率,節約新鮮水用量,實現用水量與水資源量的平衡。
《條例》草案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正確處理水資源開發利用和水污染防治的關系,維護環境的生態需水量;水資源配置應當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生態環境用水,逐步削減工業、農業用水。
《條例》草案明確指出,北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北京市重點河段和重點湖泊最低生態環境用水水量,并在流域水污染防治綜合規劃中提出具體生態用水保障方案并組織實施,通過實行用水總量控制,逐步實現用水量與水資源量的平衡,恢復地表、地下水體合理的水量、水位,最終恢復水生態環境功能。
《條例》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使用再生水的政策,采取措施發展工業再生水用戶,擴大農業再生水灌溉范圍;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工程施工等用水必須使用再生水。
《條例》草案特別規定,禁止使用地下水和自來水作為城市景觀水體的補水,違者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確立流域管理與目標責任制度
跨界補償和區域限批為抓手
北京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山東、江蘇、遼寧、河北等地的生態補償試點實踐說明,水質交接斷面考核制度、環境資源區域補償制度能有效地解決上下游地區跨界污染問題,因此,《條例》草案借鑒了各地流域管理的成功經驗,確立了上下游區、縣的補償制度。
《條例》草案明確,區、縣人民政府未完成水環境質量考核指標中跨界斷面水質指標的,責任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向下游相鄰地區人民政府做出補償,補償金由市財政部門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直接代扣代付。
《條例》草案提出,要明確各部門和區、縣政府在規劃實施、總量控制、總量分配、污染源監管等方面所負有的責任,建立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對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完成污染物減排和水環境質量考核指標的情況予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定期公示。
《條例》草案還明確提出了建立區域和流域限批制度,明確了區、縣超過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是未完成水環境質量考核指標的,由發展與改革、規劃、環保等主管部門暫停審批這一區、縣新增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此外,對于工業園區未建設廢水處理設施或處理設施廢水排放不達標的,以及鄉鎮污水處理廠不能正常運轉或排水不達標的,相關行政部門也要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強調農業污染防治設施建設
規劃編制和資金保障做基礎
北京市法制辦主任周繼東在對北京東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東方化工廠和大興區龐各莊鎮梁家務豬場、北京強民種豬場污水治理情況以及清河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調研時強調,水污染防治工作環保、水務、農業部門要密切合作,通過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強科學研究和監測,探索建立城鄉統籌的水環境保護與治理模式。
《條例》草案規定,北京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環境承載力和農產品供給的要求,編制農業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畜禽、水產養殖及農業種植的規模、結構和布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
《條例》草案明確了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經費來源,強調政府主導建設污水處理設施,要求北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未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的生活污水進行治理,優先采用生態、低能耗、資源化的污水處理技術,并保證建設及運轉資金。北京市法制辦希望通過這一規定解決農村和城鄉結合部因資金不足而導致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后和運行難題。
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
優水優用,分類分質供水
《條例》草案特別加強了北京市飲用水水源和地下水保護的相關規定。
《條例》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北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區、縣政府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跨區、縣供水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其他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可以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
《條例》草案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中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的分級管理要求,分別設定了相應的禁止性條款。
《條例》草案要求,劃分地下水環境功能區,實現精細化管理。據北京市法制辦有關人員透露,目前,北京市一方面正面臨嚴竣的缺水形勢,另一方面又存在用水上的浪費。因此,需要采取“優水優用”的原則,分類分質供水。
《條例》草案規定,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下水環境功能區劃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這就要求相關部門根據用水性質,從地下水系統、地下水水循環的角度出發,結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對含水層“分等定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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