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經濟快速成長的過程中,水污染問題日漸嚴重。雖然在當局的重視和整治下,水污染問題有所改善,但依然是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為落實污染者付費政策,臺“環保署”12月10日決定依“法”推動2010年開征水污染防治費
污染形勢嚴峻
臺灣最近幾十年經濟迅速發展,人口密度持續增加,工業發展及都市不斷擴張,但也因此導致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水污染問題形勢嚴峻
隨著臺灣經濟迅速發展,人口集中造成都市化現象及工業發展所排出的市鎮污水、工業廢水、畜牧廢水及垃圾滲出水等,夾帶大量污染物排入河川,超過河川的涵容能力,使得臺灣的各河川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地下水及沿岸的海水質量也受到影響,水污染問題日漸嚴重。如今經濟及人口的成長雖有減緩的趨勢,但是早已污染的水體卻仍然難有明顯的改善。
依據臺“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所謂水污染是“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質量,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而水污染主要污染來源有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及畜牧廢水等三個。由于最近幾年事業單位已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進行工業廢水及畜牧廢水的處理工作,因此在排放量方面有所下降;反觀生活污水部分,由于下水道普及率提升較為緩慢,導致排放量反而增加,成為水污染主要來源。
根據臺“環保署”調查統計,臺“環保署”2008年根據“水污染防治法”進行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列管事業單位較2007年底增955家(計5.38%);處罰件數增149件(計7.22%),其中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占行政處分件數58.50%。污水下水道系統包括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公共及小區下水道系統處罰73件,增5件(計7.35%),排放的廢水未符放流水標準占行政處分件數69.86%。
防治漸有改觀
臺灣先后公布施行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15部配套“法律法規”,采取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及罰款額度裁罰準則,經過不斷修正完善,建立起了一套比較完善的防治水污染“法律”體系
為了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清潔,臺當局通過立法管制,并展開一系列防治策略,水污染問題已經逐步改善。“水污染防治法”經過五次修正完善,尤其是1991年修正,除擴大污染源管制對象外,還建立了總量管制制度、增定排放許可制度等。為合理化管理污染量較小的事業,2008年5月23日修正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劃之事業種類、范圍及規模”,修正小型事業單位的管制方式。同時,為了加大對重大水污染及偷排廢水事件的處罰,“環保署”根據2007年修正“水污染防治法”增訂的第66-1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污染特性和違規情節訂定裁罰準則”,并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裁處罰款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和所得的利益,而且可以考慮受處罰者的資力”,2008年5月新公告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款額度裁罰準則”施行,依比例原則,污
染多重就罰多重,避免了過去缺乏裁罰準則,導致基層執法人員在處理水污染案件時,一律按最低額進行處罰的情況。“環保署”今年在處理桃園觀音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偷埋暗管,長期偷排廢水入海違規事件時,首度援引“行政罰法”中的“不當得利”的規定對相關單位進行罰款,除了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被依“水污染防治法”傳統處罰方式處罰60萬元(新臺幣,下同)外,代操作的榮工公司亦依所獲得的不當利益,罰款1.3億多元,“經濟部”工業局也被罰543萬多元。
為了更好地進行環境保護工作,臺當局成立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統籌環境保護的主管機關。“環保署”成立后,歷年來積極訂定相關環境政策,采用排放源管制措施與污染整治雙軌方式,并透過“持續性計劃”與“項目計劃”并重執行。
誰排污誰掏錢
初期以單位為征收對象,規劃第一階段先向事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征收,征收第4年起,再向家庭及公共下水道征收。初期將采分年打折方式征收,開征第1年打5折征收,第2年打6折,至第6年時始全額征收
雖然臺當局一系列水污染防治策略取得一定成果,但仍有許多問題需要檢討。首先,因為生活污水排放量占總排放量比例逐漸增加,成為主要的水污染源,而公共污水下水系統又是改善生活污水的最佳途徑。至2008年底,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雖已從1988年的3%提升至22.1%,但系統尚未完全普及。其次,由于污水下水道建設尚未完全普及,部分嚴重污染河段污染量遠超過承受河川的涵容能力,因此僅以減少嚴重污染河段為主的策略,難以實現污染整治成效。另外,單位非法排放廢(污)水情況難以杜絕。影響承受水體水質事業污染的稽查管制,一向是“環保署”的工作重點,但由于環保單位的人力及資源均不足以支應24小時均可能發生的非法偷排或繞流排放行為,非法排放廢(污)水影響河川水質情事仍時有所聞。
對此,當局已經采取一系列補救措施,其中最重要的當屬決定依“法”推動開征水污染防治費。“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對于排放廢(污)水于地面水體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應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或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質水量,征收水污染防治費”。“環境基本法”第28條規定:“環境資源為全體居民世代所有,"政府"應建立環境污染及破壞者付費制度,對污染及破壞者征收污染防治及環境復育費用,以維護環境之永續利用”。這兩條法規明定水污染防治費征收對象、計費依據、用途、相關子法的授權訂定等,確立了“污染者付費原則”。目前臺灣環境污染費分為六大類別,主要開征項目為空氣污染防治費、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回收清除處理費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但水污染防治費及海洋棄置費尚未開始征收。
因為水污染防治費征收是“水污染防治法”明文規定的需辦理事項,“環保署”自2006年度起依法編列“水污染防治基金預算”送“立法院”審議,但因“立委”們怕水污染防治費征收將對產業造成沖擊,連續四年都一直無法開征。2010年“水污染防治基金預算”在12月10日“立法院社環委員會”審查時,經復議翻案,恢復原編列的預算額度。未來若再經“立法院”3讀通過后,“環保署”表示將訂為“立法院”預算審查通過后的下一期征收,即將自2010年7月1日計費,實際申報繳費日期則為2011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有關征收期程及對象,將依“立法院”2002年4月25日“水
污染防治費之征收,初期應以事業為征收對象,家戶之征收則于三年后再予考慮”的附帶決議,規劃第一階段先向事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征收,征收第四年起,再向家庭及公共下水道征收。初期為減輕業者負擔,將采分年打折方式征收,開征第1年打5折征收,第2年打6折,至第6年時全額征收。“環保署”指出,由于水污費的繳費金額系依據排放的污染量計費,污染排放量越少,需繳的費用越少,如此可以促使污染減量。若能順利開征,預計有近12000家業者受影響,開征第一年將可征收3億元經費,不過八成業者年繳金額在1萬元以下。另征收所得經費,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法定用途,優先用于地面水體整治、河川沿岸生態工法改善工程操作維護以及輔導事業進行廢水處理改善、水污染防治技術研發等,以加速提升河川水體水質改善。
開征水污染防治費,是臺“環保署”結合“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的產物,希望能使污染者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減輕污染,并提升廢(污)水處理設施效率等,以降低污染排放量,改善整體環境質量有正面的意義,水污染防治費如果順利開征將使臺灣“污染者付費”制度又向前邁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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