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排污單位污水排放將執行新標準,即天津市地方《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據了解,為加快天津生態宜居城市建設,做好水污染治理工作,天津市發布《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并開始實施。該新《標準》規定,標準頒布之后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執行該標準;標準頒布之日已建成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該標準。
《標準》與原執行的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相比,主要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有不同程度降低,也就是說,對排污單位污水排放的要求更為嚴格了,也更有利于本市水環境質量的改善。例如,對1個污水直接排入河道的企業來說,原來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分別為150mg/L、25 mg/L、200(150) mg/L、60 (30)mg/L,執行新《標準》后,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分別為60mg/L、8mg/L、20mg/L、2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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