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直排污水按日罰最高可罰100萬
今后飲用水源地周邊的房屋不得出租給任何直接排放廢水的小作坊,否則將追究業主的責任。記者昨日從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廣州擬制定《廣州市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條例》,《條例》中擬增加上述內容,以遏制水源地附近小作坊屢禁不絕的無奈局面。 《條例》中擬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筑物及相關設施出租從事直接排放生產廢水的經營項目和活動。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據了解,新的《條例》中對拒不改正的環境違法企業提出了“日罰制”。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條例規定,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按照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每日處以日應繳排污費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無法計算排污費的,處以每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罰款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條例》中擬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筑物及相關設施出租從事直接排放生產廢水的經營項目和活動。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據了解,新的《條例》中對拒不改正的環境違法企業提出了“日罰制”。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條例規定,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按照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每日處以日應繳排污費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無法計算排污費的,處以每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罰款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條例》中擬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筑物及相關設施出租從事直接排放生產廢水的經營項目和活動。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據了解,新的《條例》中對拒不改正的環境違法企業提出了“日罰制”。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條例規定,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按照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每日處以日應繳排污費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無法計算排污費的,處以每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罰款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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