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正式出臺。10月10日,西寧市法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介紹,此條例將于12月1日起實施。
西寧市地處湟水流域中上游地區,轄四區三縣,全市水資源總量為17.68億立方米,僅占全省水資源總量的2.4%,屬水資源重度缺乏城市。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生產、生活和生態用水逐年增加,流域資源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矛盾日益突出。為規范用水行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水資源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西寧市在國家和省上尚未制定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提早制定《條例》。《條例》中對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增加城市供水量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作出了詳細規定。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采用節水型工藝或者設備,配套建設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不得建設耗水量大的工程。年設計用水量在十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西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圖中用水設施、設備情況進行審查。節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業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時,應當提前7日通知用戶,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啟用臨時保障措施,確保居民生活用水。
對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私自取水的;不使用或者不經結算水表取水的;擅自改裝、損壞、干擾、私裝結算水表使其少計量或者不計量取水的;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取水的,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水費損失,并處以500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款。(作者:周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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