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國務院、省政府關于節能減排、做好環境保護四個專項治理工作的精神,根據省物價局、市物價局的文件批復,決定調整我市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現公告如下: 一、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2007年12月31日抄見水量起調整為0.80元/立方米(不分用水類別)。 二、屬于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市自來水公司按售水量在水費中一并征收;使用自備井或從江河湖泊取水的,由市污水處理公司征收。 三、低保戶用水量在每月7噸以內的,戶內污水處理費免征收。 四、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拒繳城市污水處理費。對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實行?顚S,保證城區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行。物價部門將按有關規定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進行監審。
鄂州市建設委員會
200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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