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0年11月24日,我國浙江省東陽、義烏兩市政府簽署用水權轉讓協議:義烏市一次性出資2億元購買東陽橫錦水庫每年4999.9萬立方米水的使用權,轉讓用水權后水庫原所有權不變,水庫運行、工程維護仍由東陽負責,義烏按當年實際供水量按每立方米0.1元標準支付綜合管理費。對于水資源短缺、水事糾紛頻仍的我國現代水權制度來說,這一事件將為水權制度改革提供了實踐經驗,也加速了社會各界對進一步完善我國水權制度的研究。
關鍵詞: 水權交易 市場的發展 水權轉讓
2000年11月24日,我國浙江省東陽、義烏兩市政府簽署用水權轉讓協議:義烏市一次性出資2億元購買東陽橫錦水庫每年4999.9萬立方米水的使用權,轉讓用水權后水庫原所有權不變,水庫運行、工程維護仍由東陽負責,義烏按當年實際供水量按每立方米0.1元標準支付綜合管理費。對于水資源短缺、水事糾紛頻仍的我國現代水權制度來說,這一事件將為水權制度改革提供了實踐經驗,也加速了社會各界對進一步完善我國水權制度的研究。
在我國現階段,水權包括水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轉讓權等。已經頒布實施多年的《水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修訂))明確規定,水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各用水單位得到的只是國家賦予的使用權、經營權、轉讓權等。水權制度是涵蓋水資源國家所有,用水戶依法取得、使用和轉讓等一整套水資源權屬管理的制度體系。另外,我國《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一切取水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用水權。 “取水許可證不得轉讓。取水期滿,取水許可證自行失效” 。這樣說來,浙江省東陽、義烏兩市的水權轉讓事件的合法性會引來爭議。
也因此,長期以來我國的水權分配采取“指令用水,行政劃撥”的方式,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工業需水量的增加和水資源的減少,在流域管理中,水事糾紛的發生也程上升趨勢。
青海省的領導曾公開提出:青海為長江黃河下游的省市保護了水資源,下游應向青海提供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山東省的領導則回應說:山東每年向中央財政上繳大量資金,這里面就應該包含這部分資金,中央會撥付給上游地區的。寧夏自治區的領導說:流到寧夏的黃河水都被甘肅省給污染了;內蒙古自治區的領導說:寧夏超用了分配給他們的黃河水量,而這些水本該是內蒙古用的……
在寧夏、內蒙古兩個自治區,一方面是工業用水十分緊缺,而另一方面,是農業用水的極不合理。按內蒙古近期擬建設的大型工業項目測算,年用水量將增加2.2億立方米,寧夏東部能源重化工基地規劃至2010年需增工業用水1.9億立方米。據寧夏、內蒙古兩個自治區水利部門介紹,目前兩個自治區農業用水占總用水量比例高達90%~96%,而在使用中灌溉浪費嚴重,有一半多的水在輸水過程中浪費掉。
在其他國家,黎巴嫩作為瓦扎尼河的發源國,想在與以色列交界地區修建引水工程,以色列大為緊張:威脅將動用武力解決這一爭端。使得美國和歐盟趕緊派特使前去調解。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市場化改革的進行,水資源供需矛盾的日益加劇,積極解決的辦法是:立足于流域的水資源承載力,尋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長久保證。以實現流域內水資源在生態、生產、生活領域的合理配置,從而達到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流域內社會經濟和生態合諧共處的目標。傳統的主要依靠行政措施推動節水的做法目前已不適應形勢的要求,我們必須要制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明晰初始用水權。借助水權轉讓、以市場方式配置水資源的客觀需求已日趨強烈。但是我國現行水權制度還存在一些恃待解決的問題,諸如:水資源所有權與政府行政管理權的混淆,水資源使用權等他項水權概念不明晰以及沒有建立起正式的水權市場等,使得我國水權制度的完善和實施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因地制宜,分流域、分地區,逐步進行。
隨著我國經濟迅速發展,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水資源將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水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運用經濟學理論、水權理論逐步建立完善的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能夠實現水資源合理開發、高效利用的管理體制和市場機制。同時,水資源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將成為中國水業管理改革的前提,也是中國水業真正走向市場化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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