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出臺《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了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原則,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這一政策的出臺標志著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軌道。
《意見》提出改革的具體目標是,力爭在3-5年內,以明晰工程所有權為核心,全面完成現有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農村經濟發展要求的工程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
《意見》確定了尊重農民意愿和維護農民用水權益的相關原則。在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堅持責、權、利相統一,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堅持政府扶持與農民自主興辦相結合,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工程建設和管理;堅持因地制宜、民主決策,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意見》明確了不同類型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管理體制和產權歸屬。農戶自用為主的小微型工程,產權歸個人所有,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產權證;對受益戶較多的工程,組建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國家補助形成的資產劃歸用水合作組織;對村鎮集中供水工程,視工程規模組建工程管理委員會或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對經營性的工程,組建法人實體,實行企業化運作,國家補助形成的資產可由鄉鎮委托水管站等組織持股經營,也可賣給個人經營。
《意見》根據市場經濟的特點,引入了科學的運行機制。以合同為紐帶,通過用水合作組織管理、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等形式,把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納入法制化軌道。嚴格規定涉及地方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工程的所有權不能拍賣。
《意見》中還提出,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規范改革運作程序。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計劃、財政、物價、國土、農業等部門嚴格執行國家水法規和有關政策,在對工程現狀進行調查摸底和搞好宣傳發動的基礎上,按照劃分范圍、界定所有權、資產評估、確定方案、公開招標、簽訂合同、報批備案、建檔立卡等步驟組織實施,規范化操作。
|